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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判决玖富系信息中介 出借人起诉平台不被法院支持

2023-02-13 14:23:29

在P2P网贷行业清退过程中,多数出借人一般都能理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和国家政策,但也会有少部分用户对此不理解,并采取多种方式维权,有的甚至认为平台就是借款人,逾期收不到


 在P2P网贷行业清退过程中,多数出借人一般都能理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和国家政策,但也会有少部分用户对此不理解,并采取多种方式维权,有的甚至认为平台就是借款人,逾期收不到回款就要找平台,要求平台赔偿。然而,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事实上的确并非债务人,法院最终会认定平台没有义务偿付出借人。

不久前,湖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诉玖富普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认定玖富平台系信息中介,改判玖富普惠胜诉,撤销了一审判决。这一判例再次说明,对于合规的P2P网贷平台而言,由于平台方面依照合同只承担借贷撮合功能,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因而出借人起诉平台,要求平台赔偿出借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三项事实:(1)本案系居间合同关系;(2)玖富公司系信息中介,出借人熊某某出借款项给借款人而非玖富,玖富普惠仅提供居间服务并非借款人,熊某某要求平台还款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3)玖富数科与玖富普惠不存在财产混同,母公司玖富数科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尚在清退中的合规平台,玖富普惠与出借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的索赔主张。

具体而言,法院认定熊某某利用玖富普惠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向第三人出借其自有资金,并按照平台设计的程序履行,且提供的每一笔资金都进行了网上确认。在这个过程中,玖富普惠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承担信息中介职能,故熊某某与玖富公司不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熊某某是通过平台向借款人对外出借,并非向玖富普惠出借资金,玖富普惠不经手资金,因而无证据证明玖富普惠涉嫌设立资金池、自融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熊某某请求公司偿还涉款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另外,由于和玖富普惠不存在财产混同,母公司玖富数科集团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下P2P网贷之所以退而不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大量网贷老赖逃废债。大量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网贷整体的退出秩序,更损害了广大出借人利益。因此,广大出借人一定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去法诉真正的逾期借款人,网贷老赖,如此才有希望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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